农民因交通事故致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莫某属农业家庭户口,其虽在城镇居住,但无依据亦未主张其有固定收入,不符合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款的条件,因此判决某保险公司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莫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5万多元。莫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农村居民是否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额,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予以确定。莫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于2005年7月在县城购房并长期居住,至今仍在向银行按揭缴付房款,应认定莫某的主要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遂依法判决由某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赔偿莫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1万多元。
律师说法: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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