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的证明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的证明标准 我国法律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将受害人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规定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答复精神,应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因素确定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受害人能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已经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应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二是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三是房屋权属证书;四是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五是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的缴费凭证;六是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 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不限于暂住证、居住证等上述列举的证据,假如当事人提供了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者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或者是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等证据的,也应给予以综合考虑认定,判断各种证据之间是否相互联系、共同组成充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另外,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