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第3847起】未认定主要违法事实,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被撤销
<胜诉公告第3847起>
【原告】胡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曹X律师
【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
案情简介
胡先生分别于2003年、2005年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用于开设堆场。2018年8月28日,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胡先生占用的土地进行现场勘查,认为胡先生的土地大部分用于堆放沙子等建材,但2018年9月14日,市执法局却以胡先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堆放建筑材料为理由,向胡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责令胡先生于2018年9月30日24时前整改清理完毕。
胡先生认为这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找到北京XX律师事务所曹X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律师代理该案,经过调查分析后,发现市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立即指导胡先生于2019年1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律师以市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没有认定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违法事实为突破口,与对方据理力争。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14日向原告胡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