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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依法予以撤销
发布日期:2019-08-29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星律师、黄群雁律师【被告】浙江省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市执法局”)
案情简介
胡先生分别在2003年和2005年与浙江省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当中明确约定将该村某处土地租赁给胡先生,胡先生在这片土地上开办堆场,经营、批发黄沙石子等材料。2018年某市执法局工作人员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胡先生没有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在农用地上开设经营性的堆场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于2018年9月14日向胡先生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胡先生于2018年9月30日24时前整改清理完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曹星律师、黄群雁律师代理案件。
面对此种情况,京平律师指导胡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胡先生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先后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其用地是合法的,某市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予以撤销。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14日向原告胡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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