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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存在,合理吗?
发布日期:2020-06-01    作者:曹乐维律师

随着《民法典(草案)》全文的公布,其中的第1077条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条款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因为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网络上出现了很大的分歧。
        反对者代表: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表示,她拟提交关于建议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支持者代表:杨立新教授认为: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侵犯离婚的自由。

        我赞成杨立新教授的观点,离婚冷静期是根据我国社会实际而产生的制度。根据民政部召开的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情况,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而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缓解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此制度存在体现的是国家对于离婚的态度。当然离婚冷静期制度还需要很多完善的地方,比如什么样的离婚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期内出现了新情况该如何解决?这些都需要在之后的司法解释具体明确。

(文源网络,侵权即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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