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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房产未有产权,能否获取房屋所有权?
发布日期:2020-05-3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一诉称:原告是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在某某村有住房一处,房前屋后有园田地0.44亩,另西墙外有0.4亩地,村里划给原告家耕种。2006年春,张某三的父亲搬到原告的房屋生活,原告就一直没有回村里种地,后来张某三的父亲去世,二被告占用了原告家的房屋并耕种原告所诉求的房屋周边的土地0.84亩。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返还原告家的土地,但二被告一直不同意,故诉到法院。现请求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土地0.84亩并支付给原告土地占用费17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罗某二辩称:我在2005年6月6日,与原告张某一签订了房产交易契约书,张某一自愿将瓦房2间卖给我了,自立约之日起,其产权他人无权干涉。该房房证XX号,建筑面积43平方米,产价160000元。160000元已经全部给付,分文不欠。中证人为张某三,代笔人刘某四。我买完房子之后就一直住在那里,绕房一周围墙以内的园田地,我都种了,他说该地是耕地,我需要原告提供证据。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2005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交易契约书》,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的房屋两间卖给被告罗某二,四至范围为。建筑面积43平方米,房价160000元,该契约书上有原告张某一、被告罗某二署名、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何某五签名并加盖了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公章。被告罗某二向原告交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契证,契证中明确记载的四至范围与《房屋交易契约书》中四至范围一致。因该房屋未办理过户,原告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被告罗某二,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现状面积为494平方米,其中园田面积294平方米。被告罗某二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居住至今。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一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罗某二签订的《房产交易契约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张某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与被告罗某二签订房产交易契约书,接收了售房款并已实际交付了涉案房产,双方的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上述契约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房产交易契约书》上明确记载了四至范围,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四至范围与《房产交易契约书》上一致,被告罗某二按照约定居住使用。现原告称其出售房产给被告罗某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诉求返还土地并支付使用费,又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罗超并非房产交易契约书的主体,原告主张其返还土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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