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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你究竟能获得多少补偿?
发布日期:2020-05-25    作者:尹利兵律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房屋,但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那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究竟能够获得多少补偿呢?今天就由征迁律师为您详细讲解一下: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律师解析: 
        1、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了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也可以理解为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而价值时点则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部分费用主要针对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费用则主要针对经营性用房,普通住宅是没有的,但如果住宅实际用于经营并具有合法的工商及税务登记手续,也能够获得适当的补偿。 
        4、相应的奖励和补助,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和补助办法补偿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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