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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能否向车主索赔?
发布日期:2020-05-19    作者:赵双剑律师

亲戚朋友间好心借用机动车的“人情”背后,隐藏着责任风险。现实生活中朋友间借车是件正常而且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万一车子出了事,受害人就得找车主,这是人们的普遍认识。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能否向车主索赔?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李某与陈某是好朋友,2013年9月16日上午,李某以外出办事为由向陈某借车。陈某知晓李某具有驾驶证,便将车借于李某。当天下午14时左右,李某驾驶车辆沿某国道行驶在右转弯超车时与相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农用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及李某和李某车上乘车人杨某、黄某不同程度的损伤。因杨某坐在副驾驶座上,和李某一道,受伤严重,李某共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杨某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经伤残等级认定,李某为六级伤残,杨某为七级伤残。黄某坐在后座只是额头碰撞肿起,因陈某车辆只购买了道路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李某无力赔偿,杨某便向车主陈某主张赔偿,由此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杨某8万,黄某5000元,但由陈某先行垫付,之后向李某追偿。 
        经审理认为,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陈某是将车借用给具有驾驶资格的李某使用,不存在过错情形,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车主应当向杨某承担垫付责任,先行垫付赔偿款,再向借车人李某追偿;况且从本案看车主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好,先行垫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所以判决李某赔偿杨某8万,黄某5000元,但由陈某先行垫付,之后向李某追偿。

律师说法:乘车人能否向车主索赔? 
        如果单纯从法律规定角度看,出借车主如果不存在过错的话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本案实际着重要解决的是车主与受害乘车人之间在借用关系的情况下车主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到底要不要垫付问题?本文试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厘清《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正式生效实施以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采取了一种模糊的处理方式,对车主和借车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 
        实践中的做法各地也不一,有按份的,也有按连带赔偿责任处理,无过错的车主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驾驶人进行追偿。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生效实施,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车主在这种情形下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即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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