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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9-10-15    作者:石陈荣律师

裁判规则
1.向未成年人出借电动车发生事故,应由出借人承担责任——王某、黄某与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机动车所有人向他人出借机动车,应同时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使用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出借人承担责任。
来源:江西法院网 2017年7月25日
2.将电动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应当预见到存在的危险性,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阿里木与玉素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将电动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应当预见到存在的危险性,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新疆法院网 2017年4月11日
3.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出租给未满18周岁的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的进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外承担部分责任——受害人诉张某、保险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出租给未满18周岁的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的范围外承担部分责任。
来源:法信精选
4.以自己的名义从租赁公司租一辆车并将车借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租车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诉吴某、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从车辆租赁公司以300元/天的价格租车一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系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其朋友又将车辆交予同学使用,导致事故的发生。租车人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2年6月4日
5.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各行为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庆阳利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来涛、杨贵平、冯勇、封锦田、张宝红、路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所有人在实际租车人与提供的证件不相一致的情况下出租车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为未成年人,其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借用他人身份证件,驾驶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证件人疏于对自己证件的保管,将其出借给他人,被用于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各行为人应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未成年人应承担赔偿的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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