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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7-10-12    作者:王丽律师
典型案例
 某原为xx纱厂的一名职工,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证基本信息,20072月,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一辆拖拉机运输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亡。后刘某的父亲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为工伤。xx纱厂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 人民政府维持了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仍不服,将劳保局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双方观点
原告xx纱厂认为,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刘某的死亡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告劳保局认为,刘某的死亡确实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另外,200631日起实施 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无证驾驶机动车排除在治安管理范畴之外,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所违反的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 安管理的行为,因此,无证驾驶摩托车不能作为否定认定刘某为因工死亡的理由。
法院判决
 院认为,刘某因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另外,无证驾驶 机动车的行为应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规范,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从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工伤保险条 例》是行政法规,为上位法,又是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150号《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是部 门规章,为下位法,又是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刘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中刘某是 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影响被告作出其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原告以无证驾驶为由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不能成 立,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实行的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也不影响对其的工伤认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旧《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不是任何的违法行为均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 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种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 杀的。这与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注意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删除了因犯罪或者违法治安管理伤亡的
《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只要是有违法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200012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还就青岛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做了以下答复:"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上述这一复函虽然并未明文废止,但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已经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文废止,而使得这一复函,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并无任何意义。
无证驾驶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一般情况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而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无证驾驶,是否违 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刘某违反了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否则如果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认定这种行为违法,则刘某就应当认定为工 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 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无证驾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该条例自2006 31日废止。而自20063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将无证驾驶列为违法的规范范围。因此,就本案发生的时点而言,并未违反治安管理的 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刘某伪造驾驶证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其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刘某"无证驾驶"的这一情 节,并不影响对其的工伤认定,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说的"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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