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医院进行手术往往对患者来说是有一定风险的,有时手术并不保证能够得到良好的治疗效果。若患者在进行手术后肺癌转移死亡,到底是患者的原因还是医院的过错?具体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患者进行手术后肺癌转移死亡
2009年4月17日原告王某丈夫林某因“腰酸痛及二臀作麻”至被告处就诊。体检:脊柱正中L4、5左侧棘旁及二臀作麻。予以腰椎CT摄片未见异常。届时予推拿×5次医嘱。4月25日下午患者因“上午腰部推拿时出现腰部疼痛,双下肢发麻”前往另一医院急诊。据另一医院病史记载:既往患者2008年9月因胆囊息肉在被告医院行手术治疗。术后感腰背酸痛不适,逐渐加重,6个月后出现左下肢麻木无力,踩棉花感。2月前外院拍片及CT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此次入院后查:ETC示:1、全(身)脊柱骨、双侧肋骨、右侧骨体多发异常核素浓缩灶,考虑恶性病灶骨转移。2、双肺多发异常密度影,右肺上叶类圆形密度灶,胸腔积液。患者家属得知病情后拒绝在该院继续治疗。于5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胸12椎体转移性恶性肿瘤伴不全瘫;肺癌。此后患者在相关医疗机构诊治。2010年7月29日林某因癌肿转移死亡。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丈夫林某至被告医院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过失以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医学会予以鉴定。区、市医学会所作的司法鉴定,既包含了对医疗事故鉴定,也包含了对医疗过错的鉴定,医学会所作的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且符合证据性质,可以作为确认医患双方医疗纠纷过错的依据。现市医学会确认本次医疗争议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医方在没有明确诊断前实施推拿治疗,不符合推拿诊疗规范
患者因腰痛及双臀部位麻木就医,根据此症状医方所实施CT检查应包括下段胸椎,以排除胸椎病变。医方在没有明确诊断前实施推拿治疗,不符合推拿诊疗规范。推拿加重了病情的进展,与截瘫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4月25日的影像学检查提示胸12病理性骨折、椎管占位、脊椎水肿,系自身肺癌骨转移所致。患者截瘫的病理基础是肺腺癌多发性骨转移所致。因此医院仅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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