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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一方借款是否应共同偿还
发布日期:2020-05-14    作者:程智华律师

有这么一个案例:张某和王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感情不和,且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于2018年协议离婚。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张某和王某协商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对外仍然称呼为夫妻。2019年2月,张某为了接送孩子以及家庭出行方便,向赵某借款5万元购买小型轿车一辆。借款到期后,经赵某多次催要但张某都是以暂时没有钱还款为由拒绝。无奈之下,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王某共同偿还该借款。

那么,王某是否应该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因为欠款虽然是事实,但二人已经于2018协议离婚。该借款是发生在离婚后,此款当属于离婚后张某的个人借款。所以,不应把王某列为被告,以使其承担此笔借款的还款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王某对该笔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理由是张某虽然和王某已经协议离婚,但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且借款也是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所以,王某应当对此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具体如下: 

        一、 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张某当时购买车辆的初衷就是家庭用车,为了接送孩子和家庭出行方便,王某在生活中也乘坐、使用该车辆,享受了车辆带了的便利。这些足以证明,王某与张某共享收益,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王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离婚不离家,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属于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王某需要和张某连带偿还借款。 

        三、张某和王某协议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赵某无法知晓二人离婚这一重大事实。也正基于这一重大事实,赵某才向张某提供借款,故王某在应认定为此案共同还款人。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以上述案例为例,解释了离婚不离家的情形下一方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对于上述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如果一方对此借款并不知情,双方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没有共同使用过该笔借款,那就不宜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借款人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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