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项某某的委托,并指派律师肖小勇作为被告人项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法律规定,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湖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处罚。
2、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被告人接办案机关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问被告人在何处,需要接受调查,随即被告人告诉办案机关自己的位置等待他们的到来,半小时后随办案人员到达办案机关接受询问,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如实陈述的全部案件事实,没有隐瞒。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自首的前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指: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从规定可知,认定属于“自动投案”核心因素是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这里的自愿特指自愿置身于公安或检察的控制之下。本案中的电话通知的性质不是口头传唤,更不是强制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其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可以选择拒不到案,甚至可以选择逃跑,其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心态,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属于自动投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的批复精神,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属于被告人主观方面的内容,与自首成立的上述客观要件无关,因此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被告人供述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也不以被告人的认识、判断、辩解为转移,而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依法享有辩护权利,即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判处刑罚轻重等问题提出意见,进行辩解。这种辩护权利,被告人不但在第一审过程中享有,而且在第二审过程中仍然享有,被告人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正是其依法行使辩护权利的体现。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陈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湖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处罚。
3、被告人项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受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被告人与受害人基于以上的信任与关系,受害人万某某在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掌握受害人万某某的网银操作系统,并在银行预留了被告人项某某的手机号。从网银系统来讲,该系统实际持有人就是被告人项某某,项某某在被害人完全知情下掌握该系统,即等同与被告人持有该卡及该卡密码。项某某持有、保管被害人万某某银行卡网银行系统的行为,不是以秘密手段非法窃取,而是基于二人关系产生的保管责任的延续,这种持有和保管是公开的并不是秘密窃取。同时由于在职期间,被告人为受害人垫付了的工程款项,由于该款项一直未结,所以被告人想当然的以为可以用该卡上的钱。因此,本案的秘密窃取行为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与一般的盗窃有着明显的区别,其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盗窃行为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项某某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受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其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说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另外,被告人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也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进行了积极、完整的退赔,另外在审判阶段在全部退赃的基础上,另行赔偿受害人其他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以上充分表明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态度。
6、被告人怀孕在身,同时家中还有的小孩,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现处于怀孕期间,家里还有小孩需要被告人照顾,父母双方还有老人需要赡养,被告人现经营一家公司维持生计,负起全家生活的重担,基于此,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项某某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请求合议庭对其给予缓刑的刑事处罚。
2020年1月7日
后计:项某某涉嫌盗窃,金额巨大可以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经肖小勇律师辩护,法院判决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