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冯某1与曾某、冯某2口头约定将冯某2西南某高校的职工福利房购房资格让给冯某1,由冯某1自行购买该房屋。2011年5月18日冯某1、曾某与成都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XX万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建筑面积118.06平方米的房屋,价款为365454元。同日,冯某1通过其持有的交通银行卡转至“XX万嘉”,支付了房屋的尾款355454元。2011年4月10日,冯某1通过银行转账向“XX万嘉”支付了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共计7281.5元。上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款凭证原件、缴款凭证原件均由冯某1持有。2011年4月24日冯某2与成都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于同日缴纳商品房及车位认购定金10000元。
二、争议焦点
(一)案涉房屋《认购协议书》10000元认购定金是由谁支付;
(二)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谁,曾某、冯某2是否应协助冯某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裁判结果
(一)位于成都市郫都区XXX路XX栋1单元402号的房屋归冯某1所有;
(二)曾某、冯某2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冯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将上述房屋登记在冯某1名下;
(三)驳回XX冯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后语
1、近年来,因“借名买房”产生的所有权确认纠纷越来越多,大多基于亲情、朋友关系,通常未订立书面借名买房合同,导致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之间,实际权利人请求登记的权利办理过户登记时,时常会遭受到登记权利人的阻碍而首重纠纷。实际权利人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相应事实有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待证的事实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存在高度可能性。
2、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实际权利人主张权利应从购房款、契税由谁支付、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原件的持有等方面进行举证,适当对证据进行分类清晰展现证据,常见、必备以及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要素事实以简明证据填表形式列明。
3、提交证据符合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