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所有权、风险承担等问题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问题:这个案例中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货物的所有权在什么时间转移给甲方公司?
本案中,买受人甲公司自出卖人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甲公司。《合同法》第141条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买卖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其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视为移转。
2、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
此为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原买受人甲公司与第二买受人丙公司于3月13日订立买卖该批运输在途的微波炉。《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提示:在结合到我们所订立的大量的采购合同在,一定要明确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以及在损失途中货物毁损风险的分担。
3、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
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解析]《合同法》第158第1款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出卖人甲公司与买受人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货物检验期限为货物到达后10日内,而该批货物于3月20日到达丙公司,4月15日买受人丙公司方通知甲公司货物质量有瑕疵,此时已经视为该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因而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解析]此为非债清偿,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问题。丙公司取得该50台微波炉,没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其获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将返还给乙公司。当然,如果丙公司愿意接收,可以追加支付相应货款给乙公司;如果丙公司拒绝接收,应返还给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