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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改判缓刑辩护
发布日期:2020-05-03    作者:章福阳律师

自由是美好的,幸福是简单的——记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改判缓刑辩护 
      很多时候,人的行为不知不觉中触犯了刑律,并非因为他有多坏,恰恰因为善良,却也因为无知。一旦遇上,没有退路,只能向前,积极面对承担,此时他能做的,就是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自由,相信法律还是善良的,相信法官是善良的。
本所副主任章福阳律师辩护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诉案件获得改判,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二审某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10万元,判决书送达当日,委托人李某某从某华市看守所走出来,重获自由。作为一名浙江金华刑事辩护律师,深感欣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于2017年某月至2019年某月期间,在明知电瓶水系工业用品,不得用于食品加エ保鲜的情况下,为使得某水果易于保存,颜色鲜艳,卖相好看仍将其漫泡于添加了柠檬酸、电瓶水、清水的混合液之内,将漫泡过的某水果运至某水果市场内批发销售。被告人王某在某水果市场内某三果业销售、被告人李某某在某水果市场内某优果业销售,某三果业和某优果业分别收取若干比例场地费用,将销售所得的款项中的剩余比例打入王某某农业银行账号中。王某、李某某共销售电瓶水浸泡过的某水果10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十余万元。2018年某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食品安全专家认定意见书认定,电瓶水(工业硫酸标准液)漫泡加工某水果后进行销售,人体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疚病。之后,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ニ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五十ニ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ニ、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禁止被告人王某、李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职业。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二审辩护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先拘留了37天然后被逮捕,继续羁押了1个半月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9个月后因一审判决再次被逮捕羁押至看守所。本案两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通过了解,在一审判决后找到本所章福阳律师。 
      章福阳律师经过详细分析一审判决、向家属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存在改判缓刑的机会,建议上诉,后李某某家属委托本所章福阳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某二审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已经对案件失去信心,只是希望案件能够早日生效,早点送他去监狱服刑,存在一些逆反心理。在律师的引导下,还是积极配合二审。 
      因一审不是本所章福阳律师辩护,在案件移送某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律师及时联系经办法官阅卷,加班加点详细阅读研究,寻找案件突破口,在发现案件疑点后,及时会见李某某,并向家属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经数周的努力,律师确定了辩护方案。 
      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由法官听取辩护律师辩护意见后根据书面材料裁判。为了争取案件改判,哪怕是增加一点希望,律师积极要求二审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即使维持原判,也希望法官能够当庭认真听取李某某和辩护人的意见,在律师的强烈要求下,二审法院同意安排开庭审理。 
      等待是煎熬的,但是也希望能够晚些开庭,为律师研究准备提供时间。 
      开庭如期进行,本所章福阳律师从案件定性、犯罪金额计算、主从犯、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刑法原则等角度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即使定性无误,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金额计算存在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改判,同时可以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 
      二审检察院意见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观点及审理结果 
      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李某某的犯罪数额应按其在某某果业的销售金额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由李某某销售的漫泡过电瓶水的某水果金额为40万余元。原判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金额的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中王某某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李某某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对其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均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定性和法律适用准确,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原判已判处法定刑最低刑,所作量刑适当。但原判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数额认定有误,导致量刑失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等情况,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ニ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ニ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五十ニ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诉; 
      二、维持某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9)浙07aa刑初aaa号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第三项;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禁止被告人王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职业;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职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观点 
      国家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是好事,食品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因为执法干警的大力打击,让我们可以吃上放心食品,这些是我们应当支持应当鼓励的。辩护人也是消费者,虽然我们极力为被告人呐喊,但是我们是站在专业角度,我们认为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惩罚,但是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需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通过办案,我们也希望国家层面在针对食品安全犯罪制定相关文件规范时,遵循刑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能够增加教育的力度,给不熟悉法律的从业者一个机会,尤其是对一些超出普通人理解能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先让他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可以通过第一次经济上重罚或限制令等方式让其认识到这个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再犯再施以严苛的刑事制裁,这样会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否则,潜规则的创立者实施了同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却因为早就退出了行业而得不到法律制裁,而沿用行业潜规则的后进者,会想当然的认为前面的人都这么操作没问题自己肯定也不会违法犯罪,在自己被追究责任时产生司法不公的想法,尤其是在这些人往往文化水平都不怎么高的情况下。 
      写在最后 
      2020年4月某天,我们陪着被告人李某某父母在看守所外面焦急的等待,心情复杂,五味杂陈。 
      等待的时候我在想,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也许,这个事情会让他成长,让他可以走得更稳更远。 
      他从看守所走了出来,泪流满面,跑到父母面前,一家人相拥相泣。 
      其实,简单的陪伴就是幸福。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浙江省金华市辖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以及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金华各县市对打击犯罪不遗余力,金华市入围2017年中国最安全城市排行榜,也是中国十佳宜居城市。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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