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取保候审申请书
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周宗书律师
手 机:13083025878
单 位: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
地 址: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路华夏世贸广场北楼八层
我受马某某的委托和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张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相关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贵局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在会见张某某及详细了解本案情况后,我认为张某某的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至(三)的相关规定,应予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如下:
一、综合全案分析,张某某并不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不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客观行为,且其并未就涉案产品“咔哇潮饮”进行配方研制,在具体接触涉案产品前,产品已经量产,故产品的研发以及生产与张某某无任何关联。
关于本案张某某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具体分析、论述,在本《取保候审申请书》的附件,即《关于张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建议对张某某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或予以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中已有详细论证,在此不予重复,详细的观点请查阅上述法律意见书。
二、张某某患有严重疾病,需持续治疗并予以适当看护,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病情部分略)
相信侦查人员在对陈某讯问时,发现张某某存在逻辑不清晰、问非所答、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况,此系由于张某某无法定期复诊,无法在看守所中服用相关药品所致,故我认为张某某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对张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张某某在案发前有正当工作、收入、有固定住址,且据张某某所述,在案发当天,其系在侦查人员联系之下主动前往派出所交代相关情况。故辩护人认为,对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无任何社会危害性。同时,张某某的家人愿意担任其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张某某妻子联系方式:13********)。
四、对张某某取保候审有利于维持涉案单位的日常运营
因本案原由,涉案单位的日常运营基本停滞,相关应收付款项均无法结算。
考虑到作为一个拥有员工数百人、年产值较大的企业,若无相关人员主持工作,则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不善,甚至出现无法继续营业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张某某作为老员工,对其取保候审,可协助处理的相关工作,保证公司日常运营,以免影响数百人的生计。
综上,综合考虑本案的相关情况,张某某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故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五条规定,恳请贵局变更张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
安徽三联律师事务
周宗书 律师
2019年1月11日
附件:
1.《关于张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建议对陈某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或予以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2.《病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