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岳某因翻建房屋,暂住在同村村民岳某某(系被害人丈夫的二哥)空着的老房子内。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岳某将来院内摘菜的被害人李某强奸,4月2日岳某再次在该房子里将李某强奸。2016年4月4日,李某与其丈夫报警。2016年6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7月5日,岳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7月18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案件焦点
岳某涉嫌强奸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经查,岳某强奸李某的事实,有李某的陈述,与证人岳某某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岳某亦供认案发时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判决被告人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评析
笔者接受被告人岳某亲属的委托会见了岳某,岳某不承认强奸, 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后,认为案件的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岳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强奸。
通过卷宗材料可知:首先,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岳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采取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也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有任何呼喊等反抗行为。被告人岳某与李某发生了二次性关系且相隔一天连续发生尤其第二次发生关系后,给了李某100元钱,李某拿到钱后走了,李某接着100元钱行为表示什么意思?事后李某丈夫与其二哥曾向岳某提出给贰万元私了,但岳某只答应给二千元。这表明李某的丈夫知道后,第一时间不是要追究岳某的责任而是想多要钱。现场勘验笔录表明,现场并没有提取到任何物证,比如床单上的精液、精斑、分泌物等。鉴定结论证实,在被害人李某的阴道内也没有被告人的精液。两人发生性关系之后,在被告人射精的情况下,床上为什么没有精液或者精斑,被害人的阴道内为什么没有精液或者精斑,没有阴道分泌物。唯一的解释,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没有按强奸意思保存相关证据。
其次,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得知:李某与丈夫承认报案时,编造了岳某当天上午到其家强奸她,被其丈夫当场抓住的事实,按照方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该部分询问内容的笔录均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被害人陈述:她二次都是去锄蒜苗,但锄蒜苗的工具是什么?在哪里?卷宗材料均不显示。案发时间,被害人说是中午,被告人说是下午,也没有能够确定案发具体时间。
最后,案件所有的证人证言均是传来证据,且都是被害人丈夫的亲属,证明力明显较低。
综上事实分析:2016年4月4日,发生性关系后由于被告人给被害人钱少,被害人与丈夫很生气,只因想向被告人多要点钱,便有了被害人丈夫与其丈夫二哥向被告人索要二万元的事实,没有得逞,比较恼怒,被害人丈夫与被害人合伙编造岳某再次强奸的事实报案,希望借公安机关达到自己报复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强奸与通奸的区别中规定,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做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结合本案,被告人涉嫌犯抢劫罪的事实不确凿,证据不充分,疑点过多,应当疑罪从无认定判决。
遗憾的是本案经过一审判决,被告人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在公诉人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情况下,仍判决被告人岳某有罪,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