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一诉称:张某一与李某六是夫妻关系,育有两女,分别为大女儿李某三、小女儿李某二。李某三与李某五是夫妻关系。李某六于2012年7月7日去世。张某一夫妇有坐落于章丘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夫妻共同房产一处,因某某村拆迁,李某三夫妇在没有征得张某一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意欲私吞补偿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产拆迁补偿款595007.99元 。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三辩称:1986年1月9日因李某三与李某五即将结婚,作为上门女婿的交换条件,在李某四、孙某八等人见证下,经张某一同意,李某六立字据将房产赠与李某五所有。李某三夫妇分别于1995年、2004年新建房屋并陆续添加了相关附属物,直到2018年拆迁时该房产一直由李某三夫妇占有、使用,拆迁时原告曾阻挠房产测量及签订补偿协议,经某某村委调解,原告与李某三夫妇达成一致,涉案房产拆迁补偿利益归李某三夫妇,李某六在某某村的另一处房产拆迁补偿利益归原告,且原告、李某三夫妇在村委及拆迁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分别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因此,就原告诉请,是旧村改造项目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二.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一与李某六是夫妻,育有两女,分别为长女李某三,次女李某二,李某六于2012年7月7日去世。李某六在某某村有房产两处。1986年1月9日李某六在证明人李某七、孙某八、李某四的见证下,立下字据一份,载明“李某六情愿将大房产一处归于李某五永远为业。本人在世房产权归本人”。李某五与李某三婚后直至房产拆迁前,一直在XXX号房产内居住,并于1995年对该房产进行了翻建。就XXX号房产,2018年4月28日某某街道办事处旧城改造指挥部分别与李某五、李某三签订XX号和XX号 《补偿协议书》。关于XX号和XX号《补偿协议书》所列补偿费的发放,经本院向拆迁指挥部了解,现仅发放签协议奖励费、动迁费、周转房租费,其他补偿费用及拆迁奖励等剩余费用尚未发放。另查明,李某五与李某三于2017年11月10日离婚,2019年2月12日复婚。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一、李某二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李某六在1986年1月9日立下字据,由其他本家兄弟以及邻居在场证明,其妻张某一在场亦没有提出异议,该字据发生法律效力。字据生效后,李某五夫妇一直在XXX号房产居住,并在李某六在世时对该房产进行了翻建,李某六、张某一对李某五夫妇翻建事宜亦知情并无异议,因此,原XXX号房产地上建筑物的物权因李某五翻建的行为发生了消灭,翻建后地上建筑物的产生的新的物权归李某五夫妇。原告虽主张房屋翻建时李某六尚在世,是由李某六出资翻建,但未提供证据加以采信,不予采信。
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和已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以拆除的房屋面积计算房屋补偿,附属物亦系经过实测,周转房租费是拆迁方因拆迁被安置人房产,给被安置人自行解决周转期间租房的房租费用,应当由被拆迁房产现居住人享有。
另外,拆迁奖励、系补偿给被安置人的款项。因此,XXX号房产拆迁后形成的XX号和XX号《补偿协议书》现已发放的签协议奖励费、动迁费、周转房租费分别由于李某五、李某三享有。原告要求分割的其他补偿费用,现尚未发放,且是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