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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即使未变更物权登记也可取得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8-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北京三中院

(2014)三中民终字第06092号

“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婚内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的房产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即使未办物权转移登记,一方亦可依约取得所有权。

▌案情简介:

2012年,石某与陈某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石某所有,离婚时石某取得房产并偿还抵押贷款。2014年,双方离婚诉讼中,关于该约定效力成为争议焦点。陈某主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现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二是某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及室内家具家电的分配问题;三是经济帮助金的问题。

……

有关某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及室内家具家电的分配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师×与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了《婚内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某号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根据协议的约定判定涉案房屋归师×所有、房屋贷款由师×偿还,符合法律规定。陈×上诉认为《婚内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陈×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符合《婚内协议书》约定,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陈×另认为,即使按《婚内协议书》约定某号房屋归师×所有,也应视为陈×对师×的房产赠与,在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前其可撤销赠与。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撤销赠与。而本案《婚内协议书》系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的约定,而非对一方所有的房产进行的赠与,故陈×该部分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陈×上诉要求将某号房屋判归其所有、房屋贷款由其偿还、其支付师×40%房屋产权份额的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某号房屋内家具家电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因涉案房屋判归师×所有,根据方便生活的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室内家具家电归师×所有、师×给付陈×相应的折价款,并无不当。

……

▌实务要点:

夫妻双方通过签订婚内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即使未办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协议取得其中房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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