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平等原则
发布日期:2020-04-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主体条件平等。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2)主体地位平等。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3)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益高涨,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1.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义务。
2.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