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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公平原则
发布日期:2020-04-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等价有偿,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用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意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法律制度中,显失公平制度、侵权法中公平归责原则均体现了民法的这一原则。

      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射幸交易行为:如赌石等行为;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身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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