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公诉机关指控欧某某于2016年以来在其居住地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证书等归家机关证件,后贩卖给其他同案被告人,共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3000余本,获利12万余元。
【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欧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约3000余本的获利12万余元的事实不清,因存疑依法不应作为量刑的依据。
1、被告人欧某某在2018年6月27日的询问笔录及以后的询问笔录中,供述自己做了“估计有三千多个假证”“获利12万余元”,均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该孤证不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其他被告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从被告人欧阳某某处所购买的假证数额也仅仅只是被告人的供述,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而且与欧某某所供述的假证数额明显不符,明显存在证据存疑。
所以,由于各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存疑,故该3000余本假证的事实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二、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因为部分程序违规,故其提供的证据不应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在案卷中,仅有侦查机关提供的2018年6月27日对欧某某祥的“扣押财产清单”(证据卷三第29/30/31页;补充证据卷三第142/143页),应该是侦查机关在搜查时扣押,但在程序卷中并没有侦查机关的搜查证和搜查笔录,该扣押行为明显违反《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的规定。
2、侦查机关调取的“欧某某”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补充证据卷四第1-12页、151-153页)上并没有被告人欧某某的确认,其从形式上不符合证据要件。且在该证据内容上也不能显示出欧某某已经取得了“12万余元”的非法获利。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好,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四、量刑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较为适宜。
【法院认定】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案证件数量不予支持。
2、办案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整体案件情况。
3、开庭时被告人本人对所出示的流水清单证据未持异议。
4、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