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家可指定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家可指定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后卖家与买家指定的第三人签订了网签合同,第三人代买家支付了60万房款给卖家。随后买卖双方诉至法院,互相指责对方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都未按照合同履行,且卖家随后又与买家指定的第三人签订了网签合同,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条款,故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合同解除,已交房款返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罗买家与李卖家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买卖双方协商并同意,买方可以将该物业落任一人名下”的约定。根据罗买家、李卖家等及福业公司的陈述及证据证实2017年10月27日李卖家等与罗买家指定的案外人赵某办理涉案房屋网签合同。李卖家等与罗买家双方签订关于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该网签合同所替代,李卖家等与罗买家双方签订关于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已经解除。李卖家等与罗买家双方以对方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李卖家等反诉以罗买家违约要求没收罗买家支付的定金及支付违约金、房屋跌价赔偿金,以及罗买家以李卖家等违约要求李卖家等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案外人赵某到庭确认其所付60万元是代罗买家支付给李卖家等房款的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李卖家等应将已收取的房款60万元退还给罗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