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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过户时间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4-07    作者:张静律师
受房价涨跌幅度的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断。房价涨了,卖方想违约。房价跌了,买方想违约,此时,守约方如何维权?每当受理此类案件,律师第一反应就是看合同,从合同中找到蛛丝马迹,是否能够通过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要命的是,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并不规范。往往是,当事人带着合同满怀怒火、信誓旦旦的对律师说,“对方违约,不给我们交首付款。”再看合同,约定的是,“买方于买卖双方过户前三日将第一笔首付款人民币66万元以理房通的方式支付给卖方。”
上述关于首付款的约定是条件性的约定,问题是合同中对房屋过户前需办理的一系列手续,网签时间、面签时间、房屋过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间均没有明确约定。此种情形,可能造成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结果,该房屋的交易可能两年过去了,还没有履行任何一个合同条款,而如果不进行处理,任何一方都不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合同履行期限;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看是否能够确定履行期限;如果上述处理均不能明确,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对方在履行期限内仍不能履行,则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留相关对方违约及督促履行的证据。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如遇到上述情况,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不要轻率的自己处理,防止本来是守约方,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导致自己变成违约方,而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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