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4562号原告:青岛利一坤过滤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法定代表人:姜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正基,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莱菲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庐山路3号。原告青岛利一坤过滤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一坤公司)与被告宫正基、青岛莱菲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菲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宫正基系莱菲迪公司实际经营者,2016年2月24日,宫正基向原告借款35000元用于支付莱菲迪公司及其本人拖欠的律师费,原告当日将该款通过网银转账形式打到该律师银行卡内。
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时,莱菲迪公司出具转账支票一张,因密码错误,银行拒绝承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二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宫正基与利一坤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华通过微信方式达成一项协议:经宫正基请求,利一坤公司同意帮助其垫付律师费35000元,宫正基提供了收款人姓名及账户。2月24日,利一坤公司经由姜华账户向宫正基指定的账户付款35000元,交易详情备注:“借款给宫正基代交王业松律师费”。自2016年3月上旬起,姜
华向宫正基催要该款,宫正基表示抓紧还款。6月,宫正基向原告提交金额3500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支票出票人是莱菲迪公司,收款人利一坤公司。原告称该支票密码错误、系空头支票,银行拒绝承兑,致其债权未能实现。原告起诉状中称“被告宫正基系莱菲迪公司实际经营者”,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对该陈述本院不予认定。上述事实,由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交易详情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应被告宫正基的请求代为支付律师费,从双方协商的过程看,可以认定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宫正基系债务人,负还款义务。原告未证明莱菲迪公司与宫正基系共同债务人,故其要求莱菲迪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本院不予支持。由莱菲迪公司出票行为引起的纠纷,系票据纠纷,与民间借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宫正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利一坤过滤膜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莱菲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宫正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