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在肖律师的努力下,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劝导原告撤回起诉。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民初3641号
原告:曾xx,女,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叶xx,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政,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1989年3月7日出生,户籍住址:山东省莒县。
委托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政,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xx与被告叶xx、被告李xx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xx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xx、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xx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对被告叶xx、被告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曾xx承担。
审 判 长 高雪飞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刘文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天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