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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仲委仲裁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3-27    作者:方乐律师

  海仲委仲裁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首先在章节体例和条文排序上做了较大调整,并在每一章节、每一条文前标注标题,便于当事人使用。原规则中秘书处的职能由新设立的仲裁院替代。进一步完善仲裁程序,参照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机构的做法,增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如增加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规定;多数仲裁员可以继续仲裁程序的规定。增加追加当事人、中止程序、合并仲裁、合并开庭以及紧急仲裁员的规定。修改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组成的规定,以使双方在选定仲裁员方面保持平衡性。改革审理方式,强调程序的灵活高效,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决定以纠问式或抗辩式方式审理案件。明确区分仲裁地和开庭地点。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标准由原来的人民币10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200万元。增设“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以满足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办理案件的需要。大胆创新,采用国际通行的收费办法,新规则规定除原有的按照案件争议标的一揽子收费办法外,经当事人特别约定,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通行的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别计收的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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