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名称 |
受案范围 |
受案区域 |
仲裁地 |
仲裁协议中准确的提法 |
北仲 BAC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国内 涉外 |
北京、外地 |
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
贸仲 CIETAC |
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案件 |
国内 涉外 |
北京、外地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
仲裁程序事项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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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100万元以下)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500万元以下;无金额,仲裁委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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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
申请书写明:双方基本信息、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交基本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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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限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 |
10日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20天内 |
20 |
反请求提出期限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 |
10日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20天内 |
20 |
反请求答辩期限 |
收到反请求书之日起15日内 |
10日 |
收到反请求书之日起20日内 |
20 |
追加当事人 |
仲裁庭组成前可直接追加;仲裁庭组成后,需被追加人和双方均同意才能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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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仲裁员 |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 (除非双方约定,一般为3人仲裁庭) |
10日 (独任仲裁庭) |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 |
15日 (独任仲裁庭) |
仲裁员回避申请 |
收到仲裁员披露之日起10日内 |
— |
收到仲裁员披露之日起10日内 |
— |
书面审理 |
双方约定或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且双方同意 |
— |
双方且仲裁庭均同意 |
书面/开庭 |
开庭通知 |
开庭10日前通知 |
3日 |
开庭15日前通知 |
15 |
延期开庭申请 |
开庭5日前提出 |
— |
开庭3日前通知 |
3 |
鉴定 |
鉴定 |
专家报告/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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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期限 |
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受限制 |
75日 |
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受限制 |
3个月(90日) |
仲裁材料提交份数 |
一般案件,一式5份;1人仲裁庭,一式3份;多增加一个当事人,多增加1份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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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变普通程序 |
在仲裁过程中标的金额超过简易程序基准,程序不变。如一方申请变更,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变更。 |
在仲裁过程中标的金额超过简易程序基准,程序不变,除双方同意或仲裁庭认为必要。 |
仲裁规则事项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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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100万元以下)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500万元以下;无金额仲裁委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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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仲裁员 |
在提交仲裁申请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可向仲裁委提交紧急仲裁员申请(一般需同时递交正式的仲裁申请),紧急仲裁员由委员会制定,在被指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依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紧急仲裁员不担任日后仲裁庭成员。日后组成的仲裁庭可修改、中止或撤销紧急仲裁员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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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
申请书写明:双方基本信息、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交基本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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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限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45起日 |
30日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天内 |
20日 |
反请求提出期限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45起日内 |
30日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天内 |
20日 |
反请求答辩期限 |
收到反请求书之日45起日内 |
30日 |
收到反请求书之日起30日内 |
20日 |
追加当事人 |
仲裁庭组成前可直接追加;仲裁庭组成后,需被追加人和双方均同意才能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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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仲裁员 |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 (除非双方约定,一般为3人仲裁庭) |
10日 (独任仲裁庭) |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 (除非双方约定,一般为3人仲裁庭) |
15日 |
回避申请 |
收到仲裁员披露之日起10日内 |
— |
收到仲裁员披露之日起10日内 |
— |
书面审理 |
双方约定或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且双方同意 |
— |
双方且仲裁庭均同意 |
书面/开庭 |
开庭通知 |
开庭前30日通知 |
10日 |
开庭前20日通知 |
15日 |
延期开庭申请 |
开庭前12日通知 |
5日 |
开庭前5日通知 |
3日 |
鉴定 |
鉴定 |
专家报告/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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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期限 |
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受限制 |
90日 |
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受限制 |
3个月(90日) |
仲裁材料提交份数 |
一般案件,一式5份;1人仲裁庭,一式3份;多增加一个当事人,多增加1份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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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变普通程序 |
在仲裁过程中标的金额超过简易程序基准,程序不变。如一方申请变更,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变更。 |
在仲裁过程中标的金额超过简易程序基准,程序不变,除双方同意或仲裁庭认为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