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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推广员冒充女性诱导玩家进行游戏充值是否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20-03-26    作者:胡建平律师

案情简介:以万某为首的河南游霄有限公司,与重庆玖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星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河南游霄有限公司为其推广游戏。河南游霄有限公司的游戏推广员用虚构的美女身份以交友、谈恋爱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诱导游戏玩家在手机网络游戏上进行充值,重庆玖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星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再将玩家充值到游戏的钱按照71%的比例返还给河南游霄有限公司。

争议要点:
        河南游霄有限公司游戏推广员冒充女性诱导玩家进行游戏充值消费获取返现是否构成诈骗?

盈冲观点:
        河南游霄有限公司用虚构的美女身份以交友、谈恋爱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诱导游戏玩家在手机网络游戏上进行充值。但是对游戏玩家充值后果没有进行误导,玩家对于充值的后果认识明晰,对于处分财产这一行为本身并无错误认识。且充值后游戏玩家获得等价的游戏权限、虚拟货币等,财产并未损失。游戏玩家的充值行为与游宵公司推广员冒充女性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所保护法益为公私财产财物所有权。本案中,并没有玩家遭受财产损失,玩家所谓的“损失”其实是其进行游戏的对价消费,玩家通过游戏消费获得娱乐及虚拟的成就感,故无法益受到损害。 
        玩家向游戏中所充值人民币,均根据各游戏内部设定,按相应兑换比例,等价兑换为等值游戏内虚拟货币,如“元宝”等。玩家通过人民币充值所获取的游戏内虚拟货币,可以在游戏内自由消费、兑换、交易,其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装备、提高战力,购买各类礼物以提高与其他游戏角色的好感度等。由此可见,玩家在交易过程中,即没有遭受财产损失,甚至也根本没有丧失对所充值财产的控制权。即没有财产损失,就谈不上财产性犯罪的存在,根本不存在入罪的基本前提。 

        (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故意,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能认定行为人对相对人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业务员冒充异性诱导男性玩家进行充值消费的金额,计入其月充值业绩总额,再按照月充值业绩总额的比例分得提成。业务员所获取的钱款性质是其个人的业务提成,相当于绩效工资,不能与玩家的充值消费的金额相互等同。玩家充值的人民币首先进入游戏公司账户或者第三方平台的账户,再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充值额后再另行发放提成,充值额并不直接进入业务员的个人账户。业务员诱导玩家进行游戏充值消费系出于获取业务提成和佣金的目的,其主观上不能等同于对玩家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诈骗罪中,被害人所陷入的错误认识必须以处分财产为内容,然而并不是导致受骗者陷入任何性质的认识错误的行为,都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被害人进行充值消费主要是出于“谈朋友”、“现实见面”等心理因素考虑,并不是因为对充值项目本身存在错误认识,系其基于其他目的自愿充值,与各游戏推广员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游宵公司游戏推广员虽有虚构性别身份,进行暧昧聊天等引诱游戏玩家进行游戏内充值消费的行为,但玩家进行消费充值主要是出于“谈朋友”、“现实见面”等心理因素考虑,并不是因为对充值项目本身存在错误认识,系其基于其他目的的自愿充值,与各游戏推广员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游戏玩家在游戏内消费一部分是出于“谈朋友”、“现实见面”等心理因素考虑,游戏内消费进而提高“战力”、“好感度”是满足游戏玩家此种心理所必需的前提条件,游戏玩家并不是因为对充值项目本身存在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而是基于其他目的处分自己的财物。因此,游戏玩家自愿充值与游宵公司推广员虚构美女身份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游宵公司冒充女性诱导男性玩家进行游戏充值,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区别在于,诈骗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民事欺诈以诱使相对方签订并履行合同而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本案中,玖度公司开发并提供娱乐游戏,游戏玩家(消费者)支付费用,双方之间属于娱乐服务合同关系。游宵公司虚构女性角色促使玩家与玖度公司签订、履行合同,故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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