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9年5月,被告人毛某在网上发现有一种电脑软件可以任意改动自己的去电号码,即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胡某、朱某及同案人胡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在一起商量用这种方式去骗取钱财并进行了分工:被告人毛某负责网上技术处理并冒充领导打电话骗钱,被告人胡某和朱某负责给电话卡充值及办理银行卡,胡某某负责收集各地领导、老板的通信录,并商量共同出资作准备,如骗到钱则平均分配。分好工后,四人在某市城区租了一间房间并准备了电脑等作案工具。2009年6月上旬,被告人毛某在出租房内利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冒充某县委领导分别给该县部分企业老板张某、陈某、肖某等打电话,向张某索要现金10万元,向陈某索要现金10万元,向肖某索要现金18万元,共索要现金38万元,因被识破均未得逞。
[分歧]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虽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但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定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三被告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行为,从侵犯的客体、犯罪目的、行为手段上看,即构成招摇撞骗罪又构成诈骗罪,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像竞合犯,处理想像竞合犯的案件,应当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结合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并贯彻从重罪处断的原则:(1)骗取财物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限制,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成立无数额较大的限制,法定最高刑为10年,显然,后者要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2)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招摇撞骗罪最重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高于招摇撞骗罪。因此,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想像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本案就属于这样一种情况。
综上所述,三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按照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周兰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