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的可以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单纯的分居满二年并不能当然的构成法定的离婚条件,必须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分居系因感情不和所致。
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法院经调解无效才准许离婚,前提是感情不和而分居。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
2、(2013)扶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014)扶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014)周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因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多次提出离婚;
3、对李XXXXX的调查笔录一份、原被告的通话录音光盘一份及文字整理材料各一份。以此是证明两个人感情不和,经常生气,现已分居两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