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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要想解决离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可以
发布日期:2019-01-09    作者:崔新江律师

2005年,王CXXXX和张CXXXX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一女,现年10周岁,现夫妻分居2年。由于婚前双方不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加上近几年张CXXXX有暴力倾向,曾因争吵掐过王CXXXX的脖子以及拿到指向王CXXXX,导致一些家具破损,加上常年分居两地,感情日渐疏离。为避免受张CXXXX暴戾行为影响自己与女儿的身心健康,王CXXXX遂起诉离婚。
以上案例最终结果是判决不准离婚。
为什么呢?
按法官的意见是认为双方已有10年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有争吵矛盾,但在所难免,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张CXXXX也多次表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且婚生女儿尚年幼,希望能够再给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应冷静对待,判予不准离婚。
据此,日常生活中夫妻分居2年即可自动离婚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首先,离婚和结婚一样,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也即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分居只是同意离婚的一个条件;其次,分居2年不是你说了算,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那怎样的证据才算有效我们一会再说;最后,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而这是需要主张离婚一方去证明的,无疑加大了难度,所以,实践上,很多法院首次都不会判决离婚,以给双方一个离婚“冷静期”。
分居二年如何证明?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个平时需要保留租金转账凭证、租金收款收据、租金发票等材料。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注意: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即双方不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必须连续满2年,若中途双方又和好了,或者曾经分居满2年的,和好后现今才来起诉的,不能算法律上的分居满2年。
夫妻感情不和,再无和好的可能,如何证明?
这个评判在法律上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通常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如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4、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5、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6、一方与他人重婚、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7、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0、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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