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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住所
发布日期:202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住所的确定
a、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
c、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在户籍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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