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住所
发布日期:202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住所的确定

  a、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

  c、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在户籍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