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
发布日期:202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无效合同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① 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绝对不允许特定类型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取缔性)强制性规定:授权管理机关可以就特定类型的民事行为对民事主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当然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② 强制性规定的层级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6、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