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发布日期:202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成立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事实判断)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价值判断)
3.生效的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②意思表示真实——违反者会导致行为的可撤销
③内容合法——违反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
④部分行为的形式合法
4.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一般关系:成立即生效;
(2)特殊情况:
①先成立后生效
须批准或登记的三个涉外合同(合同法第44条第2款)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法第45条)
附始期的(合同法第46条)
②成立但不能生效
无效的行为
被撤销的行为
被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
附条件未实现的行为
5.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1) 客观要件:表示行为
(2) 主观要件:
a. 行为意思: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
b. 表示意思:明了自己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意思
c. 效果意思:行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之内容
【例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2007年卷三第51题,多选)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答案】BCD
【例题】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职业培训教育网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5年卷三第1题,单选)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D
6、 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所以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不受民法上的调整。如搭便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请客吃饭或郊游等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
(1) 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2) 若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