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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资格认定
发布日期:2020-03-10    作者:姚艳艳律师

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旧城改造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老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住房被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这其中对承租人认定比较简单,一般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但对同住人资格如何认定、以及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在承租人和同住人内部之间进行分配,往往会产生诸多矛盾和纠纷。本文根据上海市公房征收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及司法实践,对同住人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1
同住人的基本概念
       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对共同居住人明确定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由此可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公房的同住人:
1.户籍: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2.居住: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空挂户口”不属于共同居住人。3.住房:对于“他处住房”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意见认为应限定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处有房。因此本条应表述为:“且本市无其他福利住房或者虽有其他福利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情况,规定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12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即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虽然该条文已失效,该标准目前仍是目前法院认定同住人的重要尺度。以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是指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

2
视为同住人的情形 
       符合以上户籍、居住和住房三个条件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但是对于有特殊情况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实务中也将其视为同住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另外规定了几种视为同住人的情形,对上述三个条件有一定突破。
       1.突破户籍、居住条件:有上海户籍,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突破户籍条件:(1)无上海户籍,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视为同住人。(2)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3.突破居住条件: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该条的适用对举证要求比较严格,一般要求有证据证明迁出时家庭矛盾比较激烈,不能以实际房屋面积小户籍人口多直接证明居住困难,个人认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不合理之处。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中要求,对同住人的认定要对因特殊情况因素如公有住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
       1.住房调配单:指该人口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是取得该房屋时被计算在内的人员,对于房屋取得具有贡献,其身份具有一定特殊性; 
       2.动迁安置: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征收公司已经将其是否列为被安置人口的情况,一般来说征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置的,人民法院也应酌情考虑; 
       3. 婚姻出生和服兵役:这主要是针对有户口未满一年或者居住未满一年的情况设定的,这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一致。 
       综上,在认定同住人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即使不满足户籍、居住、他处无房的条件,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因此,建议动迁时发生共有纠纷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处理。

3
不能视为同住人的情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上述三种情形都是虽然房屋被征收时该人表面上满足了同住人的三个要求,但是曾经他已经以其他形式享受过公房的“福利补贴”,因此就不可以再次重复享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了,但是承租人不受此限制。

4
实践中如何证明自己是同住人 
       房屋征收时,征收单位不会对每户的同住人进行认定,往往是由每户内部协商一致对征收利益自主分配。但是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到法院进行诉讼时,法院会对同住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同住人一方对证明自己系同住人负有举证责任,即要证明自己符合同住人的三个条件: 
       1 
       户籍条件 
       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房屋被征收时户籍在案涉公房内。 
       2 
       居住条件 
       居委会或物业等相关部门居住证明,或者找邻居出庭作证,相关缴费单等其他能证明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特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前一年实际居住,还是指不论时点只要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就满足居住满一年的证据,法院在判决上没有形成统一口径。个人理解法律并没有限制规定必须是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一年在房屋内居住才算居住一年以上,司法判决不应做出缩小解释。 
       3 
       住房条件 
       无福利性质分房无需证明,除非对方提出反证。但是要证明居住困难需要向物业调取当时福利分房的调配单,证明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也可在本次征收中适当分得部分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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