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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驾驶证的驾驶资格认定
发布日期:2018-03-13    作者:耿武杰律师
超期驾驶证的驾驶资格认定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街道XX路XX大厦XX层。 负责人倪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XXXX大厦X、X、X层。 负责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特别行政区居民,住XX特别行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XX省XX市。 上诉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何X、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X民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XXXX公司诉请原审法院判令:一、被告何X、被告张X共同赔偿原告XXXXX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自原告垫付之日起至被告返还之日止的延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二、被告XXXXXX公司在承保的XA×××××轿车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原审判决查明,20XX年XX月XX日,被告何X驾驶被告张X所有的XA×××××轿车从XX往XX方向行驶过程中,于XX镇XX路段碰撞案外人陈XX所有停放在路边的XA×××××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XX市公安局XXXX派出所民警现场勘查后认定,XA×××××车的驾驶人即被告何X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被告XXXXXX公司定损,XA×××××车辆损失金额为XXXXX元(案外人陈XX实际支付了维修费XXXXX元),案外人陈XX支付了施救费XXX元。案外人陈XX所有的XA×××××车在原告XXXX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后案外人陈XX向原告XXXX公司索赔本次事故车辆损失赔偿款,原告XXXX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向案外人陈XX支付了车损险理赔款XXXXX元(车损XXXXX元及施救费XXX元),案外人陈XX在收到赔偿款后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XXXX公司。肇事车辆XA×××××轿车在被告XXXXXX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保额为1000000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XX年XX月XX日XX时至20XX年XX月XX日XX时止,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被告何X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的起始日期为20XX年XX月XX日,有效日期为X年,驾驶证副页注明“请于20XX年XX月XX日前九十日内换领新驾驶证”,事故发生时被告何X尚未申请换领新驾驶证,事故发生后,被告何X向被告XXXXXX公司报案称驾驶人为被告张X,被告XXXXXX公司事后调查发现被告何X报案时陈述的驾驶人存在顶替情况,遂与被告何X交涉,被告何X同意注销本起赔案(即放弃本案保险索赔的权利)。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何X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案外人陈XX车辆损坏的损害结果,被告何X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因案外人陈XX所有的XA×××××小型轿车在原告XXXX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原告XXXX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已先行赔偿案外人陈XX的损失XXXXX元,案外人陈XX已经将向被告何X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了原告XXXX公司,因此,原告XXXX公司依法享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XXXXXX公司以被告何X肇事时驾驶证已经过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及被告何X事后放弃向被告XXXXXX公司关于本起事故保险索赔的权利为由,主张本案应当由被告何X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何X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持有驾驶证是不存在争议的,驾驶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颁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又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机动车驾驶证在超过有效期限一年以内未换证的,主管部门仍保留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因此,只要驾驶证未被注销,就应当认定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虽然被告何X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所持有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XXX月未申请换证,但其行为属于违反行政规章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不能以此认定被告何X不具备驾驶资格。而即使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合同对上述情形做出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因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根据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来订立的,被告XXXXXX公司也无法提供其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证据来证明免责条款是产生效力的。其次,至于被告何X放弃向被告XXXXXX公司关于本起事故保险索赔的权利,亦不能成为被告XXXXXX公司拒绝对原告作出赔偿的抗辩理由,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赔付的对象是第三者而不是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从该规定来看,被告何X未对给案外人陈XX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未取得向被告XXXXXX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就不具有放弃本起事故保险索赔的权利,而即使其具有该权利,其行为也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也不能成为被告XXXXXX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因此,被告XXXXXX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被告XXXXXX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XXXX公司XXXX元,原告的其他损失XXXXX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全部由被告何X承担,因肇事车辆在被告XXXXXX公司投保了保额为XXXXXXX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何X应当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全部由被告XXXXXX公司承担。原告XXXX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其自垫付XXXXX元赔付款之日起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损失已经全部由被告XXXXXX公司予以赔偿,故被告何X、张X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XXXXXX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保福清公司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XXXX公司损失XXXXX元,共计XXXXX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XXXXXX公司上诉称:1、基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时为被上诉人何X驾驶肇事车辆,而被上诉人何X却谎称驾驶员为被上诉人张X,即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报销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报销诈骗罪:(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本案被上诉人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依法上诉人不需要承担赔偿。2、本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明确,侵权行为即已构成,被上诉人何X负有向案外人陈XX赔偿的责任,其也知晓需要赔偿,故而向上诉人报案索赔,本案赔偿责任已很明确,被上诉人何X向上诉人放弃索赔,愿意自行承担本案的赔付责任,是其对自有权利义务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综上,本案应当由被上诉人何X、张X承担赔付义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付义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XXXX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何X谎报驾驶员属于免赔情形,但该情形在保险条款中并不是免责情形。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何X具有驾驶资格,即使还原回被上诉人何X本人驾驶,也属于保险责任,其不属于虚构保险情形。2、根据《保险法》规定责任险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支付赔款前,无权向保险人索赔。故也无放弃索赔的权利。甚至保险法还规定责任险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索赔的第三者可直接代位向保险人索赔,更说明被保险人放弃索赔的无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中院予以确认。 中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导致案外人陈XX车辆损坏并为此支付XXXXX元维修费的事实清楚,现案外人陈XX已将其向侵权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了被上诉人XXXX公司,故被上诉人XXXX公司依法享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由于肇事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保额为XXX万元的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发生在有效保险期间的本起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提出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何X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谎称驾驶人是被上诉人张X),后被上诉人何X已放弃向上诉人索赔,因此,上诉人不需要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但由于被上诉人何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未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其尚未取得保险法所规定的放弃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故上诉人主张其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何X之间的索赔问题,可依保险合同另行处理。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由上诉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驾驶证因超期而未年检的情况属否属于无驾驶资格的情况存在争议。个人倾向于不属于无驾驶资格,一般来说不管是驾驶证丢失还是过期并不能意味着驾驶资格的丧失。虽然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被告驾驶证过期为由认为其无驾驶资格,但依据我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只要驾驶证未被注销就应当认定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在本案中,被告虽超期未换驾驶证但仅属于违反行政规章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其没有驾驶资格,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从实践当中也可以看出对超期换证的做法默认了对超期未换证期间具有驾驶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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