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适用。公司人格混同,仅适用于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相互之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不适用于股权转让关系中公司股权的处分。 判决书节选: 苏某称王某为四家凯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实际控制人行为并不能当然代表四家凯某公司的股东,无权代表公司股东直接处分公司股权。四家凯某公司虽是关联公司,但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苏某主张四家公司人格混同,然而公司人格混同,其后果是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相互之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不适用于股权转让关系中公司股权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