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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适用于股权转让纠纷吗?
发布日期:2020-03-0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适用。公司人格混同,仅适用于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相互之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不适用于股权转让关系中公司股权的处分。
      判决书节选:
      苏某称王某为四家凯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实际控制人行为并不能当然代表四家凯某公司的股东,无权代表公司股东直接处分公司股权。四家凯某公司虽是关联公司,但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苏某主张四家公司人格混同,然而公司人格混同,其后果是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相互之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不适用于股权转让关系中公司股权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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