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一定,合同的名字不重要,关键看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一般广州法院倾向于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而其他地方的法院则不一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佛山法院就以未规定统一经营方式和风格判定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案涉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是否名为《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但实为“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许可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盈某公司许可田某使用“某茶”技术,且盈某公司收取的是技术服务费,更为主要的是,双方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中未约定田某需按照盈某公司的经营方式和风格开展经营的内容,即双方没有对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进行明确的约定,也没有盈某公司对田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市场指导等内容。因此,案涉《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