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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被征收土地进行核实,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20-03-05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赵*律师、王**律师、陈**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淄博市某村村民,2006年8月,王先生租赁本村1.227亩土地,并在该处土地上建设了养殖场。2019年3月,在未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王先生的养殖场被强制拆除。王先生在与征收方多次协商解决征收补偿问题也未取得进展的情况下,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王维雪律师、陈婉枫律师代为维权。 
       律师介入后,经过信息公开获取到涉案土地用地批复,且该用地批复系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京平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发现该批复批准程序不合法,遂指导王先生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批复。
       律师称:本案中,王先生在涉案批复作出前租赁村委会的土地并建有养殖场。淄博市某区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2月作出的4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法用地单位作出的处罚,不能证明王先生的养殖场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内。同时,《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的记载情况也不能证明相关部门曾对王先生养殖场的情况进行过核实并       经过王先生确认,该批复决定的作出程序,违反了《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复议结果 
       最终,山东省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鲁政土字[2019]xx号批复中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的淄博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土地的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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