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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作为,被法院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发布日期:2020-03-0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先生等五人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邱萍萍律师、孙清泉律师、刘春兴律师、姜雪律师
【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某分局
【第三人】东营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情简介
       程先生等五人在山东省东营市某村拥有房屋,多年以来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2013年,村民会议决定进行整村搬迁,因为补偿款过低,程先生等五人未与村委会达成一致意见,拒绝搬迁。后村委会一直采取各种方式让程先生等五人签订拆迁协议,并召开村民会议,表决同意对程先生等五人的房屋进行强拆,向五人发放了限期搬离的拆迁公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程先生等五人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孙清泉律师、刘春兴律师、姜雪律师代为维权。 
       2018年8月14日,程先生等五人的房屋遭到强制拆除,五人立即报警,但东营市公安局某分局并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对强拆人员进行查处。随后,京平律师指导程先生等五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东营市公安局某分局履行法定职责。 
       律师指出,程先生等五人基于建造的事实行为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强拆行为影响了程先生等五人的合法权益,程先生等五人是适格诉讼主体;公安机关在三十日内既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书面告知程先生等五人涉案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也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结果,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某分局在三十日内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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