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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调整用药患者死亡,医院被判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0-03-01    作者:110网律师

未及时调整用药患者死亡,医院被判承担责任 
       导读:患者因肺心病入住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情不断变化,出现了多重细菌感染、尿路感染等情况,期间经实验室检验细菌对多种抗生系产生耐药性,须及时调整和更换用药,但是医院的调整和更换不及时,患者最终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维权,经过不懈努力,医院被判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患者肺心病住院治疗近3个月后,终因感染加重死亡。 
       患者因反复咳嗽、咳痰而入住某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1CU病房,初步诊断为:1. AECOPD:2.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4级:3.房颤心率:4.抑郁症。入院后医院对患者给予营养心肌、保肝、护胃、抗感染等对症支持治疗并为患者进行右侧胸腔穿刺引流术及气管插管术,后行气管切开术,再行右侧颈内静脉穿刺置管术。治疗近三个月后,患者出现心脏骤停、呼吸停止,医院给予抢救治疗,但患者呼吸、心跳未恢复,临床宣告死亡。死亡原因: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2.多脏器功能衰竭。
【医疗损害鉴定】 
       ——经鉴定:医院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参与度为50%左右)。 
       本案审理过程中,患方申请对患者病案中某某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中心【2018】LC法鉴字19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对患者提供的医疗行为有医疗过错;2.某某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参与度为50%左右)。
【法院裁决】 
       ——法院确认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对患者死亡所导致的后果承担50%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为发生实际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鉴定结论,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对患者提供的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同等责任。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确认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对患者死亡所导致的后果承担50%的责任。
【律师论案】 
       ——纯针对医院对患者的用药是否得当,打赢官司实属罕见 
       本案系一例药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而且也并不同于药物过敏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件。本案中如果不深入研究,单根据患者病情结合用药来看,医院表面上是没有任何问题,本案的成功首先在于家属的坚持,同时家属也做了大量,甚至可以说是关键工作。家属在患者死亡以后,自学了大量的医学知识,甚至将患者入院后,每一个时间点医院做的具体检查、用药等做好详细的梳理,并以图表的形式进行了充分展示,为接下来的维权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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