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寇某收到法院向其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后,大吃一惊!原来专业合作社恶人先告状了:请求支付所欠柿瓜蒌种苗款10万元及利息。寇某当即给送达的法官说:“他们还好意思起诉,他们给我造成了几十万元的损失,还没有找他们赔偿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某专业合作社是中药材柿瓜蒌子的提供商和种植技术的服务商。2017年3月10日,某专业合作社与寇某双方签订了《柿瓜蒌种植回收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某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良种瓜蒌种苗,并保证苗木品种纯正,栽种成活率95%,实现当年挂果投产;同时免费提供栽培技术服务,解决种植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确保种植一户,成功一户。协议签订后,寇某基于对该协议和某专业合作社的信赖,积极全面地履行该协议的约定:租赁土地 140亩,分别开辟了30亩、110亩的两个种植园基地,并组织、聘请工人进行种植、养护和管理。哪知,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柿瓜蒌种苗并不是优良种苗,成活率极低,一个种植基地只有约60%的成活率,另一个种植基地更低,只有约10%的成活率,远未达到其承诺的成活率95%,绝大多数种苗种下并未发芽,更不用说生长挂果了!而且在种植管理过程中,某专业合作社自始至终也未提供栽培、养护、采摘的技术服务。由此,给反诉原告寇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土地租赁费54000元,材料款15450 元,肥料投入31949元,人工费109600元,共计210999元。
寇某随即委托委托本律师代理,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深入分析案情,积极努力调查取证,精准适用法律,然后制定周密的、最佳诉讼方案,恰当提出反诉请求和本诉答辩理由,运用证据、法律、诉讼经验技巧,步步为营,稳扎稳打,终于取得了反诉、本诉的双胜利——我方的反诉请求赔偿21万多元损失完全获得支持!本诉请求支付10万多元的种苗款被驳回!从而使我方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本律师办案心得:代理律师要想取得胜诉、要想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就要靠:1、对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与恰当运用;2、要恰当提出诉讼请求;3、要优化诉讼方案;4、要靠丰富的诉讼经验与技巧的运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