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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安置补偿争议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发布日期:2020-02-27    作者:尹利兵律师

一、【案情简介】
       刘先生等人系渭南市临渭区某村人,因其自身承包被当地镇政府于2013年征收占用,并当年3月15日向村民公开发送《告村民书》,称:“根据区政府**号文件规定,征地补偿费综合价按每亩地21000元标准执行。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近两年内,中、省、市出台相关提高征地补偿费倍数(征地补偿费综合价)的新规定,其已征收土地按新的计价方式予以补给。”而实际上,陕西省政府发布的渭南市临渭区2008年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就已经达到47762元/亩。对于两者之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巨大差异,刘先生等村民带着满腔愤怒与不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慕名找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关键问题就是关于当地镇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与省政府制定的标准不一致时,双方就该征地补偿安置产生的争议问题,该如何进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二、【裁判结果】 
       找到问题之后,京坤律师娴熟地运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向临渭区人民政府申请对涉及到的补偿方案及标准予以协调。区政府作为书面答复未能切实保障刘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区政府的答复,律师依法向渭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复议机关却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驳回了刘先生他们的复议申请。 
       显然,复议机关对该案的法律适用理解存在错误。京坤律师立马指导刘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渭南市政府作为临渭区政府的上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才措施积极受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判决:一是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是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刘先生他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三、【律师评析】 
       征地补偿争议既包括土地补偿争议,又包括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争议,由于补偿标准的制订主体不同,相应的救济途径亦不同,行政协调、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裁决是主要的救济途径。无论是行政复议抑或行政裁决,从确定权利救济途径的角度出发,都是为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化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刘先生等人是在协调之后就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问题应当提起行政复议还是申请裁决等程序来进行救济所产生的适用法律问题,从本案判决和司法实践来看,显然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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