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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错误,复议撤销征地安置补偿决定书及限期交地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缪先生等三人【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星律师、蔡晓仪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县规划局”)
案情简介
缪先生等三人系四川省某县某村村民,于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该村被划入土地征收范围,县规划局与该村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后,与缪先生等三人就房屋补偿的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年初,县规划局对缪先生等三人作出《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安置补偿决定书》。缪先生等三人不愿接受这样一个未经协商的补偿结果,便多方打听,向专做征地拆迁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咨询。经过前期咨询,缪先生委托曹星律师、蔡晓仪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处理此次征地案件。
两位资深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立即指导缪先生等三人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向市规划局提出复议申请。出人意料的是,县规划局随后再次向缪先生等三人作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缪先生等三人三户房屋限期搬迁交地的通知》,京平律师经分析,决定对该通知也采取复议的法律程序。
京平律师在复议过程中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了县规划局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合法,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缪先生等三人的复议申请。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通过对京平律师所提证据的审查,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原某县国土资源局)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安置补偿决定书》。
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缪先生等三人三户房屋限期搬迁交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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