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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未使用的货物可以退货吗?
发布日期:2020-02-2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能。
判决书节选:
    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博某某公司应否返还钟某物品配置费329580元。关于此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博某某公司没有合理理由单方终止与钟某合作,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博某某公司应当退还钟某未配置物品差价即293370元,且对于已配置但未使用物品,因对钟某已无经营价值,故钟某有权要求博某某公司收回该部分并退回相应费用,二者之和即为329580元。博某某公司对此提出其于公司网站所作公告仅系暂停合作,其目的是要求钟某按要求进行整改,保留了继续合作的可能性,而非终止合作,且当时暂停合作的原因在于钟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经查,2015427日,博某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了《博某某英语与部分授权店合作终止公告》,公告内容为:“因合约缘由,即日起,本公司将与品牌旗下授权店深圳市龙华新区佐阾荟店(地址:深圳龙华新区民治梅龙路与民安路交汇处佐阾荟二层N-L220)暂停合作。
    在此期间,该店若使用本司的品牌或相关名义所作的任何事宜及行为,将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本公司亦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有其他关于该店相关事宜,本司将另行通告。”从公告内容看,其所称“暂停合作”并无具体的暂停期限,亦未在公告中或以其他形式向钟某提出整改要求或恢复合作的条件,且博某某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暂停合作”系因钟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其他过错。因此,博某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系博某某公司无合理理由单方终止合作,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博某某公司应当退还钟某未配置物品差价即
293370元,对于已配置但未使用物品,因对钟某已无经营价值,故钟某有权要求博某某公司收回该部分并退回相应费用,二者之和即为329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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