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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0-02-22    作者:杨振中律师

案情:
      许航与李娜是北京某大学同学,大三时双方相恋,大四毕业后李娜便出来工作,许航继续读研究生,许航毕业后开始工作,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双方在许航刚工作的第一年便登记结婚,许航的父母全款出资为儿子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价值360万,房产权属登记在了李娜名下。婚后两年因无法继续生活闹离婚,后因房产分割分歧较大,李娜便起诉至法院,许航因此找到了杨振中律师。
庭审前调查了解:第一,诉争房产全部由许航父母出资,因为许航是外地户口,社保由未满五年,而李娜是北京户籍,所以房子便登记在李娜名下。第二,出资款一部分来自父母的积蓄一部分来自亲属的借款,均有汇款凭证。第三,当时购房时并未明确出资的性质,目前李娜方认为是赠与双方属于共同财产,许航父母认为是给许航自己购房。 

      诉讼请求:李娜要求房子归其所有,补偿房价一半给许航。 

      庭审过程:关于本案的出资,可以有三种理解,一种是赠与给许航个人,因北京限购政策,许航无购房资格,只能用李娜的名义购买,其与李娜是借名买房的关系。一种是借款,借给双方购房的借款。一种是赠与双方,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从法律层面和已有的情况,第三种情况更可能会被法院认同,尤其李娜又主张了赠与双方。而如果作为许航一方主张单方赠与或借款,要另行起诉,但证据又不充分。所以开庭前并未直接定性出资性质,按照正常程序开庭,法官庭审中也倾向是赠与双方,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发现法官有此种倾向后,我们提交了许航父母的出资凭证、借款凭证、北京限购政策,结婚时间总和表达,从情理上,如果按照赠与双方处理对许航父母十分不公。最终经与法官及对方沟通双方调解,房产归许航所有,许航月按照房屋价值的40%补偿给李娜。 
      总结: 
      本案比较特殊也比较普遍,特殊的是,一般是一方父母出资肯定会将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但因为无限购资格,只能登记在对方名下。所以说作为许航的父母本义是给许航自己买的也符合情理,但法律和情理在此认定不一,法律讲求证据,如果是借名买房就要有协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那么口头协议要能够通过间接证据证明,或者对方认可。可如果从情理角度看,谈婚论嫁喜结良缘怎么会让对方写协议,于情理不通。同样,借款的主张主要也存在上述的障碍。再从李娜一方,如果当时是赠与双方,那么为何在李娜已经工作多年的情况下为何不选择贷款买房?而是许航的父母在自有存款不够的情况下还要出去借款?这是否也能说明许航的父母就是要自己给自己的孩子买房呢?再退一步,即便是赠与双方,父母倾其所有购房目的是二人喜结良缘能够白头偕老,所以出资购房让他们有一个稳定的家,也就是赠与的前提是夫妻关系能持续稳定,但在夫妻关系提前终结的情况下,如果还按照全部赠与来处置是否违背了赠与的前提呢?当然这也是从情理和事实的角度去理解,对此也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此类案件各个法院也并无一个明确的同意裁判标准,个人认为法院应当也会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和婚姻存续的时间。 
      以上案例为本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文中名字均为化名,均无所指,请勿对号入座。分享仅为交流学习,所写内容仅为个人意见不做具体案件的参考,整理不易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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