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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20-02-21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述:2012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对被告享有300万元债权,债权来源于原告与被告及股东方A公司三方之间签订的关于B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及五份《补充协议》的书面约定。第二条被告以在建工程B项目中面积499.66㎡作为履行给付借款债务抵押。第四条被告对该债务履行期限为B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日起二年,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权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日。第五条抵押物依法在绥中房管局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第十条被告不履行债务,原告可直接行使实现抵押权。第十四条被告违约,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全部损失。被告在2012年11月15日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销售商品房,截止2014年10月销售收入近亿元。被告取得销售收入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据抵押合同约定承担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并按2009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及股东方A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三》第七条一款约定承担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以抵押物变现实现抵押权,并按约定赔偿律师费等所有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承担违约金10000元,并按债权总额的30%赔偿律师费,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认为:2007年12月14日C公司与A公司签订《关于D水城项目之合作协议书》及后续签订的5份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补充协议3的约定,C公司作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A公司将债务转移给E公司,E公司在协议书上盖章确认,该债务转移有效,E公司应承担偿还义务。该补充协议还约定A公司及E公司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的,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补充协议5,C公司将债权部分转让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债务人E公司同意,故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甲对被告E公司享有300万元债权。
       2012年10月24日原告甲与被告E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也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甲与被告E公司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B项目预售证取得之日起两年,抵押期间为抵押权设定之日起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被告于2012年11月15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被告应于2014年11月14前履行偿还义务,被告未履行,构成违约,不仅应偿还主债务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抵押合同》约定,E公司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约定、声明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应赔偿损失及视为在C公司、A公司及E公司之间的书面约定项下的违约情形,故被告E公司应负有支付原告违约金的义务,但原告诉请数额明确,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抵押合同》中抵押期间为抵押权设定之日起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抵押期间甲主张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甲债务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甲律师代理费12万元(300万元×4%)。三、原告甲对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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