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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
发布日期:2020-02-14    作者:高震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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